工作證及居留證申請
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
工作證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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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之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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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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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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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
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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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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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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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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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申請應備文件
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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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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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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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顧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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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契約書影本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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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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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載明該外國人為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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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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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審會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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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或營業額證明文件
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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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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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吋彩色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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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證明(租約、屋主同意書及所有權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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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及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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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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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